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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1-10-27 来源: 浏览:664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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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党组会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检察机关的指示、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研究、部署年度工作,制定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人事任免、调动、奖惩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基础设施建设和干警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必须由党组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二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党组可视讨论的事项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事项的经办人列席。
  第三条 党组会需有党组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出席、列席会议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请假。
  第四条 党组会视需要由党组书记决定召开。
  第五条 党组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必要时可采取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决议。
  第六条 政工科长负责党组会会前准备工作和制作会议记录。
  第七条 党组会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党组书记。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除有传达任务外,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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