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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兴宁市检察院办理的梅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8-05-18 来源: 浏览:481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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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二、被告人刘某伟犯放火行为造成国家损失46597.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交……”这是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梅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伟表示服判,不上诉。此案的胜诉体现了兴宁市检察院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精神,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回顾

 2017年9月29日,刘某伟在兴宁市黄陂镇土墩村黄岸嶂的公墓拜祭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直接在草地上点燃香烛、纸宝,引燃墓地四周的杂草,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火灾面积为195亩,其中受损害未成林地121亩,均为省级生态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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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

 2018年4月13日,兴宁市法院依法受理兴宁市检察院诉刘某伟放火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检察机关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伟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刘某伟依法承担受损害的121亩生态公益林的复绿费用4659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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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本院认为,生态公益林划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被告刘某伟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导致121亩生态公益林被破坏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刘某伟依法应承担对受损害的121亩生态公益林的复绿费用46597.1元……”5月2日上午10时许,兴宁市法院依据刚刚实施的《人民陪审员法》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兴宁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培军作为该案的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宣读了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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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决

 近日,兴宁市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兴宁市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判令其限期缴交放火行为造成的国家损失46597.1元。被告人刘某伟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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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兴宁市检察院将以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契机,进一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守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美丽中国贡献检察机关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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