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风奔跑自由是方向,
追逐雷和闪电的力量~~~
原谅我这一生不羁放纵爱自由,
也会怕有一天会跌倒~~~~
咳咳咳,唱太high了,回到普法现场
小编温馨提醒
太爱“自由”,真的会跌倒!!
小编又要给大家讲一个故事了
这是一个关于法律与自由的故事
故事来自真实事件改编
不骗人!◆2017年10月,石某因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按法律规定,石某应当到居住地兴宁市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问题一
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问题二
为什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判却是兴宁市司法局对石某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十条 对实行社区矫正的犯罪,由其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接收。
万万没有想到
石某是一个像风一样的男子
向往自由
向往外面的世界
不甘于法律的种种约束
于是
他摆脱束缚
悄悄地作了告别
不带走一片云彩
不留下一丝踪迹
兴宁市司法局多次联系石某无果
直到2017年12月
石某超过一个月未按规定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因石某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超过一个月,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我院核实情况后,依法建议兴宁市司法局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后原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石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但是石某一直在逃无法交付执行
针对这一情况
我院依法开展检察监督
并多次督促兴宁市公安局、兴宁市司法局
加大力度追捕石某
历经近五个月
石某终被抓获并交付执行原判
被判处缓刑,虽然不在监狱高墙内执行,而是接受社区矫正,但并非是无罪或可以不遵守法律,仍应遵守考验期的要求,否则最后归宿还是高墙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小编小分享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