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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支持”成功化解“潜在之诉”

发布时间:2022-04-26 来源: 浏览:270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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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始这个案件‘惊动’了检察院,我心里是有点忐忑和惶恐的,心想难道这个官司没完没了,我不想成为一个没完没了打官司的‘讼棍’……你们给予我司法上的救助和帮助,在此我是感激涕零的,作为一个受助者,我无以为报,只能送上我深深谢谢的祝福……”,日前,我院采用“监督+支持”方式成功办结一行政复议阶段的“潜在之诉”案件,当事人陈某发来近300字的长微信表示感谢。

 2020年8月5日,陈某在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承包项目工地进行铝膜安装工作的过程中,不慎从板面跌落导致其受伤,遂向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2月5日,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并向建筑公司负责项目安保工作的凌某某送达了《认定工伤决定书》。2021年11月12日,陈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调解无效,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建筑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9万余元。2022年1月5日,建筑公司以其与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程序违法为由,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月19日,陈某向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仲裁裁决。

 兴宁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兴宁市司法局审查后,依据我院与兴宁市司法局联签的《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向我院发出邀请函,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参与案件处理,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办理该案过程中,我院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检察建议等手段,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一是注重调查核实,抽丝剥茧厘清争议。在收到兴宁市司法局移送的相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案是“潜在之诉”的行政争议案件,检察机关介入有助于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在源头、在诉前。彭宙检察长决定亲自包案办理案件,调阅了仲裁案件、执行案件、行政案件卷宗,对本案涉及证据和法律适用认真开展审查。经全面调查核实,明确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无误,但送达程序存在瑕疵的事实,厘清了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建筑公司购买商业保险的受益人为公司还是工伤者本人有分歧。

 二是联合公开证,因势利导促成和解。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为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我院联合兴宁市司法局举办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与市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代表参与,努力实现争议一次性化解。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相关单位围绕作出工伤认定、仲裁裁决、执行决定的事实、证据及理由进行了充分阐释,听证员就案件的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及程序是否违法等问题进行提问。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事实认定合法、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应在互相理解、摒弃前嫌的基础上寻求最优的和解方案。彭宙检察长耐心开展释法说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合理、理性对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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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陈某考虑到疫情对建筑公司的影响,同意让步部分保险单理赔所得款项,建筑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9万余元给陈某,并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该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三是坚持能动履职,综合施策纾解民困。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院了解到,陈某原是家中的顶梁柱,其妻子在家照顾体弱多病的母亲和小孩,近两年因伤一直在家休养,无法外出工作,仅靠政策性救济维持家庭生活。为解决其燃眉之急,我院主动延伸办案职能,指引其申请司法救助,并加快调查核实、审批发放流程,在第四天即将2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我院还同步推进监督办案,针对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依法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同时,我院主动与兴宁市法院执行局协商,快速将工伤保险待遇29万余元划拨给陈某,有效增强检察和解的约束力,保证和解效果的充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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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陈某送来“公正廉洁 护法佑民”的锦旗,感激检察机关所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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