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9日在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上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彭宙
2021年工作回顾
2021年,市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检察工作在稳进、落实中实现新提升。
一年来,市检察院共办理各类案件1067件,其中审查逮捕案件396件,审查起诉案件466件,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0件,公益诉讼①案件108件,诉讼活动违法监督案件57件。7个集体和24名个人获得梅州市以上表彰奖励。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全省新时代‘五好’基层院建设先进单位”。
一、坚持靶向发力,服务发展大局更具成效
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最重要职责,找准检察工作的发力点、结合点,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服务发展大局的贡献度。
(一)全力营造法治营商环境。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严惩扰乱市场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起诉34人,成功办理了涉案金额近70万元的梅州市首例非法出售“微信外挂”软件犯罪案件。依法审慎办理涉民企案件,不批捕4人、变更强制措施2人,督促公安机关清理“挂案”4件,把办案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督促整改安全隐患2处、查处违规行为1起、约谈相关人员65人次,58家民营加油站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补缴税款。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络,通过走访调研、送法进企业等方式,主动问需解难。
(二)全力助推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美丽乡村建设,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7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1件,筹措资金9万元帮助挂钩帮扶官庄村打造党建文体广场、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法治乡村建设,起诉严重暴力、多发性侵财犯罪175人,开展禁毒、扫黑除恶、电信诈骗等普法宣传15场次,引导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将司法救助②融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20名受害当事人发放救助金24万元,同时跟进落实社会救助、帮扶措施,延伸多元化救助效果,做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双轨并行”。依托“一镇一检察官”,全力服务保障“两委”换届选举,及时纠正制止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参与换届选举3人。
(三)全力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健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运行机制,保持标准不降、态势不减。吴某焱等20人涉黑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立即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强化涉黑组织犯罪的整体把握,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材料36册,依法增加认定6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等罪,追诉漏犯6人,不认定5名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等罪,做到“不放过、不凑数”。贯彻“打深打透”要求,深挖黑财线索7条,向相关部门移送“保护伞”等线索20条。立足源头治理,对办案发现的行业监管隐患问题,依法发出2份检察建议,督促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二、坚持能动履职,践行司法为民更有作为
坚持人民至上,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办群众所需,以检察工作“民生指数”提升群众“幸福指数”。
(一)用心呵护未成年人成长。认真贯彻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③,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用司法保护协同做实全社会共同保护。始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批准逮捕45人、起诉73人。坚持宽容不纵容,对涉罪未成年人不批捕34人、不起诉6人,附条件不起诉7人,精准帮教52人次,封存犯罪记录46人。聚焦校园安全,加强分类施教,通过12场次法治讲座、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活动,实现法律宣传精准滴灌。发出梅州首份《督促监护令》,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联合启动“团暖童心,法护成长”关爱困境青少年暖冬行动,加大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以及校外培训、托管机构不规范等问题的监督,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用情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强化监检衔接,起诉职务犯罪4人,追赃挽损397万余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④要求,起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9人,立案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2件,保障“舌尖上安全”。积极推进“断卡”行动⑤,强化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统一执法标准,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36人,守好“钱袋子安全”。强化特殊群体权益保护,起诉侵害老年人犯罪21人;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立案4件,维护残障人士利益,守护“脚底下安全”。
(三)用策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坚持检察长接访、带案下访制度,落实群众来信“两个100%”要求,办理各类信访251件,化解重复信访7件。建成检察听证⑥室,积极探索简易公开听证,应听尽听召开公开听证会17场次,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公开听证工作获梅州市“平安之乡”实践创新优秀项目称号。探索对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开展前置化教育,引导增强法治观念,降低再犯罪可能性。主动延伸检察职能,针对行业监管漏洞等提出7份检察建议,推动加强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经验做法被省检察院推广,获市委、市人大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三、坚持深耕细作,捍卫公平正义更加有力
坚持用检察新理念引领发展,努力把主业做强,把监督做实,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一)刑事检察持续做优。树牢“办案就是办涉案人的人生”理念,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386人、起诉611人,同比分别增加24 %、16.5%,“案-件比”⑦降至1:1.069。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新变化,统筹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⑧,不批捕193人、不捕率33.33%,不起诉40人、不诉率6.14%;决定和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6人。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监督立案1件、撤案9件,纠正漏捕13人、漏诉4人,纠正侦查、审判活动违法13件,成功抗诉2件。探索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⑨566人,适用率86.94%,量刑建议采纳率94.4%,最大限度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强化刑事执行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84件,移送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21条,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正。
(二)民事检察持续做强。全面贯彻民法典,强化精准监督,受理民事监督案件35件,发出检察建议7份,移送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2条。对审查认为正确的,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24件,同步做好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积极开展支持起诉诉前调解工作,助力市齐昌供水有限公司依法维权,挽回国有财产损失37万元。开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专项监督活动,提出检察建议4件,纠正标准不严、违法简化程序等问题。持续推进虚假诉讼⑩监督专项活动,依职权审查虚假诉讼案件4件。
(三)行政检察持续做实。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5件。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向法院或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9份。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⑪,综合运用领导包案、监督纠正、公开听证等方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案结事了人和政和。办理的宋某钦、宋某南非法占用土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一案入选广东省检察院第一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高检院“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优秀案件。
(四)公益诉讼检察持续做好。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1份、磋商函14份,提起诉讼2件,挽回国有财产损失10万余元,办案规模位居梅州前列。紧紧围绕生态发展区定位,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督促职能部门对城区扬尘污染、森林火灾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聘请第三方机构对41处湖库水质进行检测,督促整改不达标问题,守护水质安全。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开展“携手守护公益 传承红色基因”专项监督,建立联动协作机制,立案27件,推动红色资源保护47处,专题调研报告获市领导肯定批示。
四、坚持管党治检,加强队伍建设更为严实
坚持严管队伍,提升素能,着力锻造检察铁军,不断夯实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基础。
(一)始终抓紧政治建设。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主动向市委、人大、政法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重大事项8次。着力破解党建与业务融合难题,让党建成为能动检察引擎。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持续抓实“三会一课”、每月“主题党日”活动,结合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组织开展“学党史•半月谈”等活动,推动干警明理、增信、崇德、力行。坚持学以致用,靶向聚焦群众需求,开展重复信访案件集中清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司法救助等50余场次检察为民实事,检验学习教育成果。坚持在重大案件办案一线成立临时党小组,持续开展每月“党员之星”评选活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加凸显,司法为民更加自觉。
(二)始终抓实教育整顿。坚持“实”的标准、“严”的基调,融合抓好“四项教育”,做到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以广泛谈心谈话、多场次政策宣讲、动员社会和家庭共同发力为抓手,奠定自查自纠思想基础,组织谈心谈话207人次、自查事项填报3轮次。动真碰硬查纠整改,干警主动填报“三个规定”⑫等重大事项98件,同比增长96%。对标对表责任清单,持续整治顽瘴痼疾,同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章立制30余项,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素质能力进一步提高。开展“在新时代下如何践行新思想新理念,体现新担当展现新作为”主题谈心谈话讨论活动,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推动理念再转变、实践再创新、工作再抓实。
(三)始终抓牢严管厚爱。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坚持严在平时、管在日常。完善检务督察机制,加强干警外出报备等八小时外监督,开展检务督察67次、谈话提醒242人次,做到抓早抓小。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发出廉洁办案告知书,完善《不捕、不诉、羁押必要性案件办理指引》等规定,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注重素能提升,坚持强化岗位练兵,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内部交流机制,对35岁以下干警实行“双导师”培养制度全覆盖,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干警业务能力、实战本领进一步增强。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机制,将考评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检察官选升晋升挂钩,充分发挥考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干警履职尽责求极致,切实促进检察工作整体提质增效。
一年来,市检察院秉持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公正行使。坚持每月短信通报检察工作、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呈报人大常委会制度,专题报告公开听证工作,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座谈调研、观摩庭审、公开听证等活动253人次,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融入日常工作认真加以落实,确保代表委员的真知灼见转化为改进工作的硬招实招。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以公开强监督、促公正、赢公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9件、案件程序性信息682件、法律文书351份,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暨抓“三个规定”落实新闻发布会,综合运用新媒体平台,充分展示检察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持检律良性互动,加大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积极为律师提供异地阅卷、互联网阅卷服务。
2022年工作安排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深化之年,也是向第二个百年目标迈进之年。市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上级检察机关部署,持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不断固优势、补短板、树品牌,奋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兴宁苏区加快振兴、共同富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在服务发展第一要务上谱写新篇章。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紧跟市委节奏,自觉能动履职。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坚决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重点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创建文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乡村振兴等深化监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监督,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是在助力增进民生福祉上展现新作为。紧紧围绕人民关心、群众关切的民生问题,在服务保障民生、维护公共利益上投入更多的检察举措,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以“我管”促“都管”,以“如我在诉”⑭的境界办好群众身边每一件“小案”,在办好个案基础上积极开展类案监督,做实做好诉源治理,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三是在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上谋求新突破。持之以恒转理念、补短板、求极致,以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为抓手,完善制约监督和协同配合机制,进一步把监督重心放在提质量、增效率、强效果上,不断推动“四大检察”⑮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更好地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使命。加大探索创新力度,力争打造具有兴宁检察特色的工作品牌亮点。
四是在建设过硬检察队伍上迈出新步伐。着眼铸魂、强基、固本,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增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的本领。聚焦争先创优,抓实业绩考评、业务数据分析等,以科学有效管理激发干警内生动力。巩固拓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扛稳抓牢管党治检主体责任,努力锻造既葆有政治过硬“底色”,更具有本领高强“亮色”的新时代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行者方致远、奋斗路正长。肩负新的期望、开启新的征程,市检察院决心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笃行不怠、勇毅前行,努力开创兴宁检察工作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一: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①公益诉讼:2017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司法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紧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③一号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于2018年10月19日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这是历史上首次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编号为“一号”,故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④四个最严:为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督,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确保食品安全。
⑤“断卡”行动: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自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简称“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
⑥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等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后,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⑦案-件比: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案-件比”的最理想状态是1:1。
⑧“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少逮捕人,使非羁押诉讼成为刑事诉讼的常态。“慎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认罪认罚态度,认为不起诉更加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尽量适用不起诉手段终止诉讼。“慎押”是指通过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保障被逮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诉讼权利,尽量缩短审前羁押期限。
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2018年10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司法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⑩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⑪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检察机关通过监督纠正、公开听证、促成和解、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⑫三个规定: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⑬如我在诉:指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全面考虑当事人的感受和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⑭四大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