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非法狩猎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在诚心诚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保证今后严格守法,再也不滥捕野生动物。”2020年5月19日,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人李某荣在真诚悔过后,通过《梅州日报》公开发表道歉声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5月期间,李某荣多次在兴宁市新陂镇新元村采用架网方式猎捕野生鸟类进行出售牟利,其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非法禁止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兴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李清荣不仅涉嫌非法狩猎罪,同时其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对其损害公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决定对李清荣作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
诉前,公益诉讼案件承办检察官对李清荣严肃批评教育,并围绕其行为性质、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等方面耐心细致释法说理,李清荣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对公益的危害,表示深感后悔,并主动愿意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以及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经全面核实案件证据材料,公益诉讼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涉案赔偿金额较小,且李清荣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已履行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3120元,并在《梅州日报》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已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我院依法对公益诉讼案件部分终结审查。该案是我院办结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终结审查案件。
采用公益诉讼诉前和解节约了司法成本,公益诉讼案件部分从立案到办结,仅用了9天时间,高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了司法的公信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