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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办理的一宗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9-01-29 来源: 浏览:868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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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8日,我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提起公诉的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马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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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5日,我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遂及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办理机制。马某某在确知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后,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建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月18日,我院将该案起诉至兴宁市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经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进行确认、取被告人陈述,法院采纳了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作出上述判决。

  为积极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底,我院主动与兴宁市人民法院、兴宁市公安局、兴宁市司法局沟通、协商,会签了《兴宁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文书指引,确保该制度依法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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