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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0-09-17 来源: 浏览:89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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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 宁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工 作 报 告

 

 

 去年以来,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不断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为兴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检察履职战疫情况

 坚决贯彻上级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在依法战疫中守初心、担使命。2020年2月至5月,共批准逮捕涉疫刑事犯罪7人、起诉4人。一是全面统筹,确保防疫办案“两不误”。及时向社会公告,引导群众通过信件、电话、网络反映诉求。协调看守所,采取远程视频或书面提审等方式开展办案工作。加强网上预约、异地阅卷等工作,采取电话、电子媒介等方式,保障当事人、律师权利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发挥职能,做实做细检察环节疫情防控工作。主动与公安机关建立涉疫案件快速响应机制,对口罩诈骗、寻衅滋事等涉疫案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加强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检察监督,及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建议。发挥公益诉讼职能,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食品药品突击检查,加强源头防控。三是下沉一线,参与基层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服从市委安排,组织40余名党员干警和志愿者服务队协助社区街道开展联防联控工作;驻村第一书记带领驻村干警积极参与扶贫联系村的防疫、宣传等工作;院领导实地督导疫情防控排查,向宁新社区居委和官庄村捐赠防护用品、拨发防疫专项经费;组织干警自愿捐款,助力织牢疫情防控严密防线。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我院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稳进、落实、提升,取得新进展。

 一、坚持理念引领,精准服务保障兴宁苏区振兴发展

 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积极参与防范金融风险专项行动,起诉各类金融诈骗、扰乱市场秩序犯罪15人。聚焦污染防治攻坚,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1人,办理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36件,提起梅州首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围绕精准脱贫,向10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20万元;共投入14万元支持扶贫联系村各项民生民利建设。

 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把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突出打击重点,成立涉黑恶犯罪办案组,专业化、一体化专班办理涉黑恶案件。坚持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涉黑恶犯罪案件85件190人,批准逮捕76件174人,依法认定涉黑恶犯罪案件8件15人,提起公诉7件32人,依法起诉李加强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刘志辉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发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10份。坚持“深挖彻查”与“破网打伞”并举,加大“保护伞”线索摸排力度,联合市纪委监委、法院深入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开展专项斗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共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14条。

 优质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始终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通过召开“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企业发展”座谈会,深入企业走访、调研等方式,主动了解企业需求,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做到每案必审,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起诉职务侵占、故意毁坏财物等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犯罪3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19人,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坚持主动作为,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做好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安保维稳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投入“平安兴宁”建设,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360件548人,决定批准逮捕297件467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95件628人,提起公诉368件575人。持续严惩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及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起诉145人;坚决打击涉黄赌毒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起诉110人;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犯罪,起诉63人。

 用法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深化未成年人保护的三大体系建设,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罪错”未成年人。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深化“一站式”问话、“圆桌审判”、法律援助等司法保护体系建设,依法批准逮捕涉罪未成年人18人,不批准逮捕6人,起诉26人,不起诉2人,附条件不起诉1人;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22人、提起公诉29人。与市妇联、团委、教育、文广旅体等部门推进家长课堂、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关爱留守儿童等政府关爱体系建设,开展预防性侵害学生及校园安全专项检查,深入全市20个镇街对44所中小学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促进校园安全整治工作。与学校、社工组织等深化法治进校园、观护帮教等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完善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引入常驻社工,开展社会调查28人,不捕、不诉帮教8人,心理疏导7人;正副检察长均兼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20场次,受众人数近万人。

 立足办案参与社会治理。坚持领导接访、带案下访等便民利民措施,完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切实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办理群众信访200件,件件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坚持多元化解纠纷,协助镇街解决重大民事纠纷案件22件,办理刑事、民事和解32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向有关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1份,推动完善社会管理风险漏洞和制度缺陷。坚持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检察官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三、坚持深耕主业,全面推动检察监督职能发挥

 做优刑事检察。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突出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开展“另案处理”专项监督等活动,依法监督撤案2件,纠正漏捕24人、漏诉10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7件次,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7件。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15件,公安机关立案6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批准逮捕82人、不起诉21人。在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及兴田、坭陂、叶塘派出所分别成立侦查监督工作室,与公安机关共同推进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出刑事抗诉2件,办结刑事申诉3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监督办理特赦案件17件,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8件,书面监督纠正监管场所、社区矫正违法情形4件,依法监督财产刑执行97件,涉及金额1176万余元。

 做强做实民事行政检察。坚持精准监督,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4件,已办结18件;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发出检察建议7份。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对何某伟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该案经再审得到了改判。强化民事执行监督,重点监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提出检察建议2份均被采纳。强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协助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共监督、纠正执行活动违法5件。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10件,同步做好矛盾化解、息诉服判工作。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当好公共利益守护者。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7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挽回国有财产损失184万余元。开展“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专项检察监督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开展“公益诉讼助力创文创卫”专项行动,依托诉前检察建议使“黑臭水体”“垃圾山”得到有效治理。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监督活动,督促9个自来水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障饮用水安全。常态化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督促整改反弹的网络餐饮问题10件;开展食品药品检察监督,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持续推进反腐败斗争工作。加强与监委协调联动配合,共受理监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件6人,决定逮捕6人,提前介入4件。依法起诉兴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叶胜朋受贿案,丰顺县林业局原局长朱国武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等重特大案件。坚持问题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共向纪委监委移送党员干部线索23条。依法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使侦查权,立案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职务犯罪案件1件1人。

 四、坚持深化改革,增强检察工作发展内生动力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把内设机构改革作为创新发展的突破口,按照案件类型和业务、工作性质重新设置5个检察业务部门和3个综合行政部门,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严格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抓好领导示范带头办案,正副检察长作为独任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共办理案件40件。坚持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对4起案件发表检察监督意见。建成梅州市检察机关首个远程高清视频提讯系统,实行审查逮捕阶段电子卷宗化,率先开展存量档案数字化工作,助力司法效能有效提升。

 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主动与法院、公安、司法部门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文书指引,确保程序流畅。办理认罪认罚案件152件192人,适用率稳步提升,对164人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142人,采纳率达86.59%,做到了精准量刑,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减少社会对抗。

 五、坚持严管厚爱,着力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学习制度,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折不扣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重大事项、重要案件等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具体检察工作中。以政治建设统领检察机关党的建设,严格落实好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和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以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活动,提升干警凝聚力。强化意识形态工作,守好意识形态阵地,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领导班子对分管部门的指导督促,通过示范带头,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我院主题教育高起点谋划、高质量推进、高标准落实。坚持开门搞主题教育,突出主题教育实践性,下大力气抓好专项整治。坚持刀刃向内解决问题,党员干部理论素养更加扎实、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干事创业更加有为、为民服务更加主动、纪律作风更加严格。

 大力提升队伍综合素能。以“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抓紧抓实自身队伍建设。坚持全面开展业务培训和专项素能培训,完善“检察教官+实战训练”模式,通过理论研讨、法律文书和典型案例评比等活动,干警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通过青年干警上讲堂、业务兴趣小组等活动,激发干警精气神,增强检察发展后劲。共有16个集体和个人获得梅州市以上表彰奖励。

推进全面从严治检。积极探索构建与检察权相适应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案件流程监控、信息统计监督、质量评查,开展检察业务数据质量专项核查,严格执行过问办案、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登记制度,加强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坚持严管就是厚爱,注重抓早抓小,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开展廉政谈话,加强警示教育和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持续深入整治“四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

 六、坚持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始终秉持“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理念,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及时向人大请示报告,坚持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呈报人大常委会的制度,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工作建议。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常态联系,共走访代表委员90余人次,邀请代表委员280余人次参加检察开放日、重要案件庭审、案件公开审查等检务活动。运用多媒体发布案件信息809条、法律文书398份,接受辩护与代理预约186次,依法有效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加强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自媒体应用,制作的未成年人普法视频《我们希望》荣获全省首届法治文化节“我眼中的法治”优秀微视频。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市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梅州市委七届八次全会和兴宁市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持续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实现检察工作新发展,在兴宁苏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贡献检察力量、体现检察担当。

 一是更加突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治纪律和规矩意识,坚持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实到各项检察职能行使中。继续执行“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汲取智慧、引领方向。

 二是更加突出顾大局保稳定促和谐。紧紧围绕大局,在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服务打赢“三大攻坚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等重点工作中持续发力,以新担当新作为助力兴宁苏区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找准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切入点、着力点,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扫黑除恶中助推平安兴宁、法治兴宁建设。

 三是更加突出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始终坚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拓宽接受监督渠道,健全接受监督机制,主动报告工作,用心用情用责办好代表委员建议,密切联络代表。坚持深化检务公开,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看得见的公正”。

 四是更加突出强化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以检察监督新理念引领检察工作新发展,推进检察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紧盯主责主业,自觉对标对表,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在做精做细“十大业务”、推进“四大检察”均衡发展上不断下功夫,促进形成各项监督齐头并进的工作格局。

 五是更加突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巩固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各项任务,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提升司法效能。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深化检察文化建设,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上下功夫,在提升检察队伍专业能力上迈出新步伐。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市检察院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人大会议要求,以追求极致的精神,奋力做好新时代各项检察工作,为加快构建“一城一廊一带”发展格局,建设“工贸新城▪智慧兴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①一号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于2018年10月19日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这是历史上首次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编号为“一号”,故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②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综合性检察为民服务平台,包括网络平台和实体大厅两部分,旨在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专业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包括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12309微信公众号等四种服务渠道,通过任一渠道均可完成控告申诉、案件信息查询、提出建议意见。

 ③捕诉一体:由同一刑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抗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以及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等。

 ④另案处理: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⑤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⑥公益诉讼:2017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⑧内设机构改革:根据中央、最高检、省检察院和梅州市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市检察院进行了内设机构改革。设置4个业务检察机构: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第三检察部负责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第四检察部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1个综合检察业务部门:负责案件管理与法律政策研究工作。3个综合行政部门:办公室(加挂司法警察大队牌子)、政治部、检务保障部。

 ⑨四大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2018年10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司法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⑪三同步:指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

 ⑫三个规定: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⑬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工作、重大刑事犯罪检察工作、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经济犯罪检察工作、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民事检察工作、行政检察工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等十项检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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