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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审查

发布时间:2020-11-18 来源: 浏览:25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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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案件来源

 申诉人赖某,男性,系本案被告人之一陈某的丈夫。申诉人赖某不服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于2020年5月18日,以信访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二、原案诉讼过程、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

 赖某刑事申诉案的原案是何某、赖某炎、陈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申诉人赖某是原案被告人陈某的丈夫。

 2014年10月至11月14日期间,兴宁市永和镇锦洞村石仔咀生产队长即原案被告人何某和该生产队村民即原案被告人赖某炎、陈某因对熙和湾湿地公园施工的工地是否需要赔偿他们生产队一事与熙和湾集团有限公司产生纠纷,在该公司工作人员、永和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多次告知他们阻止熙和湾湿地公园正常施工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以熙和湾湿地公园施工的工地部分土地属于石仔咀生产队、赖某炎所有,在其未获得赔偿前应停止施工为由,先后多次召集村民通过语言阻止、往基础模块内填土、扔泥块等方式到该工地阻止工人施工,造成熙和湾湿地公园工程承包公司即珠海市清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760元。

 兴宁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4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何某、赖某炎、陈某进行立案侦查,同日晚23时许对陈某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本院批准逮捕原案被告人陈某,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决定, 2015年1月27日,兴宁市公安局以兴公诉字【2014】00431号文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月27日通知被告人,于同年3月13日、5月7日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4月2日、5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3月23日由兴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9日,本院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6月19日、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2015年12月4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生效后,申诉人赖某以剥夺其为陈某辩护的权利为由,先后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兴宁市人民法院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6年3月23日、10月14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赖某的申诉请求。

 三、主要申诉理由

 2020年5月18日,申请人不服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向我院提起刑事申诉,提出以下申诉请求:

 1、认为一审法庭剥夺被告陈某委托法定辩护人、辩护权利的审判行为违法;

 2、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对一审证据重新进行公开审查,依法提请抗诉;

 3、请求依法确认案件所涉鱼塘的所有权,并颁发所有权证书;

 4、认为相关司法办案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要求依法予以追究相关民事责任;

 5、确认土地来源的确权行政行为违法。

 6、要求追究司法办案人员在本案中失职渎职的行为,要求依法予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四、不立案复查的依据

 经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第3项、第4项、第5项申诉请求不属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范围,依法不予受理审查,经本院审查查明,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无明显不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申诉人赖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五、公开审查

 (一)公开审查的必要性

 审查案件后,根据本案特点考虑到:

 1、信访人情绪激动,公开审查有利于矛盾化解;

 2、公开审查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本院决定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

 (二)受邀人员

 考虑到案件特点,需要对原案办理程序进行重点分析,结合矛盾化解工作的需要,本院邀请了以下人员作为本案听证员:兴宁市政协常委、兴宁市政协社会法制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陈伟林、人民监督员、广东金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罗华卫、兴宁市人大代表何文浩、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主任曾荣松、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兴宁市永和镇司法所所长李裕斌、兴宁市永和镇锦洞村委会干部钟小春

 (三)公开听证效果

 在听证会现场,承办检察官刁伟洋根据申诉人赖某的申诉理由,重新剖析了案件,根据重新审查该案所掌握认定的证据,对其提出的属于刑事申诉审查范围的申诉理由进行了分析,并对我院将作出审查结案这个办理结果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一进行了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举证说明,用扎实的证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对每一条申诉理由都作出了客观回应。

 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主任曾荣松律师对承办检察官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记录核对,并询问了申诉人相关情况,在7名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后,作为听证员代表宣读了听证评议结果:“办案机关程序合法,案件认定事实清楚,涉案证据充分,使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检察机关对本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结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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