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网站!

网站首页 /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

我院对张某刑事申诉案进行公开答复

发布时间:2020-11-18 来源: 浏览:2199 次
【字体大小:

 

 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办法》和中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精神,2018年9月11日上午,我院对张某刑事申诉一案进行公开答复,并特别邀请市人大代表、永和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参加了答复会。

 申诉人张某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畸轻,要求检察机关就该判决提起抗诉。我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立即调阅原案侦查卷、起诉卷和审判卷,并在充分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意见,询问原案被告人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并决定公开答复申诉人。

 公开答复会在我市永和镇镇政府召开。会上,案件承办人向申诉人张某作出详细说明,介绍了案件审查情况,提出做出不予抗诉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对申诉人和参会人员提出的疑问进行了现场解答,告知了案件复查结果,向申诉人宣读了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原判决对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且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亦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律规定,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刑无明显不当,申诉人张某申请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作出了不予抗诉的决定。随后,受邀参与公开答复的人大代表就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评议,均认为原判决量刑无明显不当。通过我院检察官耐心的解释,申诉人表示理解,最终愿意接受申诉审查结果,息诉服判。

 自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机制,并邀请人大代表、律师、乡镇、社区工作人员等第三方参与的方式,对案件以中立的角度对案件处理进行客观的评价,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预防和化解矛盾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