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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督促+撤销+救助”办理首例支持撤销监护权案

发布时间:2022-06-13 来源: 浏览:70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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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监护不仅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为此,我院始终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对发生家庭监护不当、缺位甚至不法的,积极开展监护监督、干预。近期,依照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我院综合运用“刑罚+督促+撤销+救助”方式,办理了首例支持撤销监护权案,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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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8日,刘某某在其住家产下一女婴。刘某某的奶奶张某某在其表示不要女婴后,将女婴装在红色塑料袋内,丢弃于住家附近垃圾桶。群众发现后报警,该女婴被送至兴宁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

刑事追责,严惩监护侵害犯罪

 案发后,我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前往派出所了解案件情况,查看女婴被发现地点,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查找弃婴生父等。后根据提前介入情况,引导公安机关改变定性,由遗弃罪变更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2022年2月18日,我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对刘某某生而不养、张某某漠视生命的行为进行教育,刘某某当庭流下悔恨的眼泪。3月9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刘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部门联动,积极构建保护链条

 因家属没有能力抚养、生父无法查找,女婴虽然经过治疗符合出院条件,但面临着抚养、成长等一系列后续问题。在提前介入阶段,获悉公安机关反馈女婴上述情况后,我院即与其积极探讨案件处置,寻求解决办法。同时,主动到民政局沟通协调,协同落实临时监护措施。兴宁市民政局专案专办,于2021年11月22日将女婴安置在下辖的福利院进行照护,安排专人全天候照顾,并配齐婴儿床铺、衣物、洗漱、玩具等物品。

积极引导,支持起诉变更监护

 除了积极协调、推动国家兜底监护责任落实,我院还依法告知民政局有权申请撤销刘某某的监护人资格。一审刑事判决生效后,我院遂引导并督促其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同时及时与法院沟通联系,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并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发表意见。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判决撤销刘某某的监护资格,指定兴宁市民政局为监护人,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婴成年。

司法救助,齐心实现全面保护

 在民政局正式获得该女婴监护权后,考虑到女婴由兴宁市社会福利院托养照顾,长期需要专人负责看护,相关托养费用花费较大,存在一定的经济困难,属于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我院未检办遂主动将救助线索移送至第三检察部,并第一时间向梅州市检察院汇报情况,请求进行两级院联动救助。目前,经实地走访、了解现状,我院第三检察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使得女婴的抚育、照料更有保障。

该案是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以来,我院对未成年人权益综合司法保护的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下来,我院将持续加强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干预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综合有效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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