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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3-02-24 来源: 浏览:29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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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在兴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上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彭宙

 

2022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市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努力提质效、争先进、塑品牌,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中能动履职、踔厉奋发,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22个集体和个人获得梅州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被评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全省新时代‘五好’基层检察院”①,入选全国、全省典型案事例6件,数量居梅州各基层院第一。

 一、聚焦中心促发展,检察贡献度不断提高

 交出平安建设新答卷。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扎实做好党的二十大维稳安保,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21人、起诉380人,因案施策、妥善处理24件涉稳风险案件。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批准逮捕7人、起诉2人,移送涉黑恶线索3条。依法对轻微犯罪、初犯偶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②,全年不捕率46.75%、不诉率20%,同比分别上升13.4和13.8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③从63.59%降至33.68%,适用“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模式教育惩戒30名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建立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促成刑事和解33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④,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适用率达87.45%,有效减少上诉、申诉案件。

 拓展护航民企新路径。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问企所需、知企所盼、帮企所难,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设立工业园区检察服务点,畅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精准对接园区和企业发展法律需求,先后走访企业60家,开展普法讲座3场,提供法律咨询35次,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解决合同履行纠纷9件;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提示,及时建议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监管,督促企业补缴税款,保障园区土地高效利用。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⑤,率先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合规监管、第三方评估机制,制定办理企业合规案件工作指引,以法治容错助力企业新生。依法惩治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经济犯罪,起诉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犯罪15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人,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添彩乡村振兴新画卷。坚持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起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2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⑥案件26件,督促复绿生态公益林10余亩。深化司法救助⑦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强检察机关上下联合救助,与民政、教育等11家单位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移送社会救助线索2条,帮助残疾人、“事实孤儿”⑧申请生活补助,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5件,发放救助金30万元,同比分别上升50%、25%。主动跟踪监督涉农惠农资金落实情况,依托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追回违规发放的专项资金。压实“第一书记”责任,统筹23万元帮助派驻村建设法治长廊、改善人居环境。

 谱写社会治理新篇章。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打好“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组合拳,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检察良方”,向党委政府报送调研分析报告3份,向职能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6份,推动完善工作机制9项,变“事后治罪”为“溯源治理”。坚持以“我管”促“都管”,牵头召开落实“七号检察建议”⑨座谈会,与公安机关健全完善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协作配合机制,共同推动寄递行业安全防控;在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会议上解读“八号检察建议”⑩,推动职能部门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督促工业园区企业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持续跟进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交通事故大大减少,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4.08%,多维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二、聚焦民生解难题,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保护未成年人更加全面有为。坚持宽严相济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准逮捕44人、起诉79人。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迷途少年”,不捕40人、不诉18人、附条件不起诉32人,开展帮教疏导205人,帮助返学22人、就业23人。强化监护权监督干预,发出督促监护令⑪36份,办理首例支持撤销监护权案。持续监督“一号检察建议”⑫落实,加强强制报告制度⑬宣讲,督促整改校园性侵、医疗机构未落实强制报告等问题。创新开展受教育权保护专项监督,督促教育部门做好171名失辍学未成年人劝返学工作。深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问题治理,开展商铺违规向未成年人售烟、未成年人违法驾驶机动车专项整治,形成保护合力。加强犯罪预防,设立检察关爱室,打造法治长廊,持续丰富线上线下普法,推动法治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维护民生权益更加精准有力。坚持“小案不小看”,“如我在诉”办好群众身边每一起案件,同时注重追赃挽损,帮助挽回经济损失147万余元,检察办案既有力度更显温度。坚持全链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抓实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起诉42人,守住人民群众“钱袋子”。立案办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1件,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⑭,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7人,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服务群众诉求更加扎实有效。持续落实带案下访、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坚持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受理的191件群众信访均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情况答复率100%,用心用情“实质性”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信访总量、重复信访量同比分别下降31.5%、55.6%。深化检察听证⑮工作,率先建立听证员库,常态化开展“上门听证”、简易听证,听证14件,既解“法结”更解“心结”,《以检察听证根植法治信仰》项目获评全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优秀普法项目。

 三、聚焦主责增质效,社会公信度不断提高

 刑事诉讼监督取得新成效。强化业务分析研判,发挥业务数据“指挥棒”作用,引导检察官办案求极致、提高效率、减少诉累,“案-件比”⑯为1:1.07。联合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强化提前介入、做到关口前移,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实时、全面、有效,监督立案29件、撤案3件,追捕追诉20人,对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6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针对监管场所、财产刑执行、社区矫正、强制医疗执行中的违法违规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2件,职能部门均采纳并整改落实。加强监检衔接,合力推进反腐败工作,起诉职务犯罪3人。

 民事诉讼监督实现新突破。坚持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33件,提出检察建议13件。坚持监督纠错与维护司法权威并重,对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的21件案件,强化释法析理,引导服判息诉。加强依职权立案监督,促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市人社局达成和解,归还107万余元应急周转金,有效追回国有财产。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对9件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⑰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均获法院采纳并裁定再审。加强执行和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7件,一民事执行监督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该案检察建议书被最高检评为优秀法律文书。

 行政检察监督迈出新步伐。坚持“一手托两家”,既监督公正司法,又促进依法行政,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5件,提出检察建议10件。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⑱工作力度,与市司法局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合力化解行政争议5件,如综合采取释法说理、监督纠正、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妥善化解一工伤认定领域“潜在之诉”,促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9万余元给当事人,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实现案结事了。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督促有关行政单位堵塞监管漏洞,促进严格执法,一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获评最高检优秀案件。

 公益诉讼检察展现新作为。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聚焦“4+9”法定领域担当作为,立案办理9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3份、磋商函61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助手,针对建筑垃圾“围城”乱象开展专题调研,提出解决措施,推动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治理,建立监管处置常态机制,有效遏制非法倾倒行为,得到党委政府充分肯定。用好用足诉前磋商机制,督促相关镇政府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森林违法图斑整治,对147宗行政执法案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515万余元,拆除违法建筑35处。强化专项带动,积极开展文物资源、消防安全等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一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千案展示”。

 四、聚焦自强锻铁军,队伍忠诚度不断提高

 坚持政治建检不动摇。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充分运用第一议题制度、“五学联动”体系⑲、集中学习日,把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各环节,主动请示报告重要工作、重大事项34次。坚持讲政治与强业务相统一,出台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意见,建成融检史陈列、党员活动等为一体的综合阵地,常态化开展“人人讲党课”、支部书记访谈、检察先锋模范选树等活动,引导支部发挥红色引擎作用,打造特色工作品牌,党建业务融合品牌获评全省基层院“一院两品”融合品牌。

 坚持素能强检不懈怠。始终以“质量建设年”为抓手,制定实施加强新时代检察队伍建设意见,持续提升专业化能力水平,开展全员培训、以赛代训、跟班学习550余人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办案机制,聘任9名特邀检察官助理。强化“传帮带”,常态化开展检察官上讲台、听庭评议,健全年轻干警定期轮岗交流、“双导师”培养机制,组建“学徒式”办案团队,不定期布置案例撰写、类案调研等任务,加速青年干警成长进步。每季度统筹研判干警思想状况、意识形态和业务运行情况,动态调整考评考核机制,推动监督办案与政治、大局、为民更加紧密衔接,先后涌现省三八红旗手、梅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竞赛能手和优秀公诉人等。

 坚持从严治检不停歇。牢记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坚持“严”的主基调,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洁家庭承诺书,开展廉政走访,跟进排查廉政风险点,抓早抓小。严格执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出台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若干规定,完善八小时以外管理制度,不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持续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让“逢问必录”成为铁规,筑牢公正廉洁司法“防火墙”,干警主动记录报告有关事项105件。突出“关键少数”示范带头,综合运用检务督察、专项评查、决策督查等手段,推动形成“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工作氛围。

 一年来,我们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履职制约、社会监督,让公平正义可“围观”、受评价、更可感。深入贯彻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专题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扎实做好代表委员常态化走访联络,邀请参加检察建议“回头看”、公开听证等检务活动73人次,“零距离”接受监督,同时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转化为公正司法的具体举措。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配合制约,对捕后不诉、捕后判轻缓刑的案件逐案阅卷评查,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接待律师119人次,安排阅卷91人次,认真听取律师意见,积极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综合运用新媒体实时发布检察动态,主动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86条、重要案件信息37条,确保检察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我们深知,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的结果,特别是各位代表、委员一如既往的关心关注,为我们做好工作增添了不竭动力。在此,我谨代表市检察院,向大家致以崇高的敬意、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一是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还需走深走实,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还需更多实招硬招;二是对标高质量发展法治需求和人民群众更高期待,创新能动履职促进社会治理发挥不够充分,法律监督质效仍需不断提升;三是新时代法律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全面从严治检任重道远。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将认真思考破解之策,持续用力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砥砺奋进又一春,继往开来启新程。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在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市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⑳和省委《实施方案》、梅州市委《若干措施》,坚持政治引领、质效优先、创新突破,努力推动整体工作争先进、创一流,切实将党中央的殷切关怀转化为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生动实践和具体成效。

 一是持之以恒强化政治建设。时刻牢记政治属性,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推动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落细。自觉把接受党的领导与依靠党的领导统筹融合、把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以绝对忠诚坚定捍卫“两个确立”,以实干实绩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一马当先服务发展大局。坚持对标市委决策部署,在高质量发展大局中悟大局所需、检察所能。持续做实检察服务园区机制,扎实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更主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施策服务乡村振兴、保障绿色发展,更有效助推宜居宜业宜游优质生活圈建设。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依法严惩各类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更有为助力构建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三是矢志不渝践行人民至上。牢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在增进民生福祉上深耕不辍。融法理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主动聚焦养老就业、食药安全、环境治理、未成年人保护等群众关心关注的领域,综合运用支持起诉、公开听证、民事和解、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和治理能力提升,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

 四是坚持不懈提升监督质效。着力推进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构建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新格局。以求极致精神向着“止于至善”目标努力,强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提升民事行政检察精准监督水平,持续做实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稳数量、调结构、提质效、拓领域工作,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五是一以贯之锤炼过硬队伍。坚持自信自立自强,持续优化检务管理,深化党建业务融合品牌建设,多举措打造检察文化品牌,不断激发内生动力。始终保持“两个永远在路上”的坚定,压紧压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责任,持续抓实“三个规定”,以“零容忍”态度推进自我革命。

 蓝图已经绘就,奋斗开创未来。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市检察院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新的赶考路上勇于担当、团结奋斗、埋头苦干、真抓实干,为兴宁老区苏区全面振兴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相关用语说明

  

  1.“五好”基层检察院:“党的建设好、检察理念好、职能发挥好、能力素质好、纪律作风好”的“新时代‘五好’基层检察院”。

  2.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指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使非羁押诉讼成为刑事诉讼的常态。“慎诉”指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认罪认罚态度,认为不起诉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尽量适用不起诉手段终止诉讼。“慎押”指通过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保障被逮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诉讼权利,尽量缩短审前羁押期限。

  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被中央确立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

  3.诉前羁押率:检察机关移送法院之前采取羁押措施人数占同期移送审判机关人数的百分比。反映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前的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情况。目的是引导检察官在办案中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内部存在的、与涉嫌具体犯罪有密切联系的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或者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方式,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既促进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也警示潜在缺乏规制约束的企业遵纪守法发展。

  6.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修订的英烈保护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垄断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9部法律均设置公益诉讼条款,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由传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领域扩大到“4+9”领域。

  7.司法救助: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紧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8.事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简称,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9.七号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寄递违禁品犯罪相关情况和寄递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后,于2021年10月向国家邮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12个有关部门,推动强化安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七号”,故简称“七号检察建议”。

  10.八号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于2022年3月向应急管理部制发检察建议,旨在推动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提高安全生产治理水平,维护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议针对抓早抓小抓苗头意识不强、措施不力,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提出了四项具体建议。检察建议书编号为“八号”,故简称“八号检察建议”。

  11.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针对不同类型的监护问题,督促监护令分为“指导型”“建议型”“强制型”三种。

  12.一号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13.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了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同年10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强制报告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

  14.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201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15.检察听证: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依照规范程序组织案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处理发表意见,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处理的一种办案方式。

  16.案-件比: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案-件比”的最理想状态是1:1。

  17.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或一方虚构债务、伪造证据、冒用他人身份等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18.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职责监督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进一步加强调查核实,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持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工作,目前已成为行政检察的一项常态化工作内容,也是评价行政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准。

  19.“五学联动”体系:是指以“党组领学、机关党委督学、党支部研学、党小组促学、党员自学”为主体的“五学联动”体系。

  20.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28号),这在百年党史中是第一次,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着眼进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等方面,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出重要部署、指出明确方向,赋予全国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意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2021年12月,广东省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粤发〔2021〕27号)。

  2022年6月,梅州市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措施》(梅市明电〔20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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