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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兴宁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8-04-16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86

  4月13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就刘国伟涉嫌放火罪一案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生态公益林地的复绿费用。此案是梅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29日上午,刘国伟携带香烛、纸宝、打火机等祭祀用品到兴宁市黄陂镇土墩村黄岸嶂的刘开七公墓拜祭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先后两次直接在草地上点燃香烛、纸宝,引燃墓地四周的杂草,在墓地四周杂草被引燃且火势已经向山上蔓延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扑救山火的措施,导致刘开七公墓的火势蔓延至山上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的过火面积为195亩,其中受损害未成林地121亩,均为省级生态公益林。经第三方测算评估,恢复被破坏的植被费用共计人民币46597.1元。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刘国伟的行为已涉嫌放火罪,同时,其放火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赔偿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经报请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备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4月13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该案的依法起诉,标志着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新突破,对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森林资源保护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释法: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