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肖某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兴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指派两个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被告人亲属、群众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肖某、钟某、陈某、刘某4人合谋从异地运回300多吨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到兴宁市径南镇、坭陂镇进行非法填埋处理,其中肖某负责提供填埋场地,钟某、陈某、刘某负责联系垃圾货源、运输、填埋等工作。莫某、梁某2人通过介绍、提供垃圾货源,从中牟利。经专业检测,肖某等6人非法倾倒、填埋的固体废物样品中含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
被告人肖某等6人非法倾倒、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47.92万元,后续无害化填埋等处理费用预算为30.7666万元。该6人不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犯罪事实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和辩论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则重点针对被告人对环境侵权的事实、后果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展开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6名被告人在庭审中承认了其参与异地非法倾倒、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表示悔过,并愿意赔偿损失。公益诉讼起诉人还借当庭教育被告人之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者敲响警钟:任何破坏环境、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呼吁社会公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