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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次对同案被告人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提出有差别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发布时间:2019-11-22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41

 

近日,我院依法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何某、张某力、罗某龙、刁某杏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是我院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第一个对共同犯罪案件区别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提出有差别量刑建议的案件。

2018年5月至6月,何某、张某力、罗某龙、刁某杏合资建立微信赌博群,设财务人员负责管理、结算,招揽赌民进行“港式五张”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2018年6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何某、罗某龙、刁某杏三人自侦查阶段就如实交代利用微信赌博群牟利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同案人张某力虽然主动投案,却一直未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逃避处罚,在法庭审理阶段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并表示认罪认罚。

根据四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情况以及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法庭审理阶段,我院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对何某、罗某龙、刁某杏三人提出较轻于被告人张某力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张某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刁某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罗某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院积极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综合考量不同诉讼阶段的认罪认罚、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等,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有差别地提出量刑建议,充分体现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的刑事司法原则,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