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级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疫情传播,保障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切实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案件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对于春节假期提交诉讼业务办理、诉讼流程查询等申请的,将及时办理回复,请相关人员保持预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依法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对需要查询案件诉讼进程、阅卷或听取意见的,除确因需要到现场办理诉讼业务等特殊情况外,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或拨打电话(0753-3682652)等方式申请。需要提交证据材料、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等事项,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PDF格式)或者邮寄方式(地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大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邮政编码:514500)进行提交。本院正在办理的案件将采取电话告知诉讼权利、提供电子卷宗等方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本院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受理、移送、流转和办理,综合业务部门将切实做好相关案件办案期限的监督管理工作。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对办案期限提出意见的,将依法及时审查,并答复相关诉讼参与人。
五、请前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佩戴口罩,并配合做好体温检测等工作。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将配备防护、消毒用品和设备作相应消毒处理。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