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与兴宁市公安局、兴宁市河长制办公室联签《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兴宁市公安局、兴宁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河长+警长+检长”联动工作机制服务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管理保护水域岸线、强化执法监管、加强河长制工作保障等任务,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河湖保护治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意见》明确,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分级设立“河长+警长+检长”组织体系,确保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河长履行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渠的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牵头组织河湖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河道警长履行依法严惩破坏水环境的犯罪行为,配合做好涉水矛盾纠纷、隐患排查研判工作,协调开展河湖管理、巡查、整治工作;河道检长协助做好河湖生态保护调研、指导、督办、督察工作,发挥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河湖生态刑事犯罪,积极办理破坏河湖生态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行生态保护职责。
《意见》规定,建立日常巡查报告制度,定期对分包河道开展全方位巡查,重点巡查侵占水域岸线、违法排污、乱倒垃圾、违规采砂等涉水突出问题;建立联动协作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协助河长推动完成各项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判工作形势,提出解决办法,研讨河湖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建立警示教育制度,定期对侦办的涉水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发布,以案释法,教育群众守法敬法,保护水环境。
《意见》强调,“河长+警长+检长”联动工作机制是加强河流治理、管理、保护的有效措施,是深化落实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举措。要强化组织领导,主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同时加强正面传播、反面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水环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水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