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宋某钦、宋某南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中,我院通过领导包案、公开听证、送达检察建议、释法说理等工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申请人当场撤回监督申请,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查,2013年10月,宋某钦、宋某南未经批准分别非法占用位于五华县棉洋镇双璜村的240平方米、12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房。五华县自然资源局经调查,认为用地均不符合五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18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宋某钦、宋某南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中的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五华县自然资源局遂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兴宁市人民法院因认为五华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由五华县棉洋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宋某钦、宋某南不服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认为建房属于拆旧建新,且有村委出具的“一户一宅”证明,五华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正确,遂四处上访,后于2020年11月,向我院申请监督。
因案件涉及五华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和兴宁市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存在管辖权的争议,我院遂依法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请示,由其对案件指定管辖。2020年12月,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我院受理审查该案。
受理该案后,为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我院重点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实行领导包案,多方调查找准症结。彭宙代理检察长第一时间决定亲自包案办理案件,及时调取相关案件卷宗材料,走访相关工作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地当面了解情况、听取诉求,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理清争议焦点,研究化解争议的关键节点及对策。
二是举行公开听证,实现案结事了政和。1月29日,彭宙代理检察长主持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作为听证员,兴宁市人民法院、五华县自然资源局、五华县棉洋镇人民政府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会上,我院详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焦点议题,申请监督人陈述了申请监督事项及理由,其他当事人发表了意见。听证员就案件的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及程序是否违法等问题进行提问,后一致同意撤销五华县自然资源局对宋某钦、宋某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在宋某钦、宋某南建房行为符合办理房屋手续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送达检察建议,深化非诉执行监督。在案件调查核实过程中,我院发现五华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部分认定事实有误,违反了法定的处罚程序,剥夺了宋某钦、宋某南的知情权、申辩权,致使宋某钦、宋某南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针对上述情况,我院在听证会现场依法向五华县自然资源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撤销部分事实认定有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消除造成的不利影响。五华县自然资源局代表接收了检察建议,并表示将高度重视检察建议书指出的问题,切实整改,依法履职到位。兴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代表也当场表态,将依照当事人诉求和行政机关决定,及时作出处理。
四是耐心释法说理,解开申请人的心结。鉴于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信任感低,担心后续相关部门不依法依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听证会上,彭宙代理检察长再三强调,棉洋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法规,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依规慎重处理好“群众天大的事”,切实维护好申请人权益。同时,通过耐心释法说理,消除申请人的不满情绪,打消其疑虑,最终申请人同意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当场写下《撤回监督申请决定书》,并对检察机关认真聆听其多年压抑在内心的无奈和辛酸表示感谢,承诺今后不再上访,该案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