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被强制医疗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依法规范开展,近日,我院第三检察部执检办案组干警到兴宁市政府指定的强制医疗机构兴宁市慢性病防治院,开展强制医疗执行检察专项监督工作。
当天,执检干警实地查看了该院执行强制医疗的办公场所、住院病区及诊疗设施情况,与该医院班子成员及精神科负责人进行座谈,详细了解医院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诊断评估、病情医治、看护监管等情况以及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同时,执检干警还检查了8名被强制医疗人员收治法律文书、有关病历、诊断评估意见等材料,全面掌握被强制医疗人员治疗进度和病情恢复情况。
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强制医疗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收治手续不够完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不齐全;没有按照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定期诊断评估;被强制医疗人与其他普通精神病人混合在一起,没有独立的病区和病房,且未根据病情轻重实行分级管理;病区看护人员力量不足,安全防护设施不够完善;个别病人并发严重疾病转院医治,但治疗结束后未及时收治入院等。针对发现的问题,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及时向该医院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一是要严把“收治关”。收治被强制医疗人员时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和程序,防止今后再次出现法律文书缺失等现象;二是要严把“治疗关”。要让被强制医疗人员得到积极、必要的治疗,使其尽可能恢复正常、回归家庭和社会,不能因医疗费用原因消极治疗或延误治疗。因病情变化确需转院治疗的,应积极与相关医院协调沟通,并主动争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支持和协助。三是要严把“监管关”。在对被强制医疗人员积极治疗的同时,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安保和看护力量,严防病人自残或伤人现象;要充分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对病人随意殴打、虐待、变相体罚等现象;要健全完善家属会见等制度,充分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员及其家属的会见权、知情权。四是要严把“解除关”。严格履行法定的强制医疗解除程序和手续,并及时报告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