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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杂草失火,判刑+赔偿+道歉!
发布时间:2021-12-13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48

  “本人不慎引发山火造成国家森林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在诚心诚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保证从今以后严格守法,不再做违法的事情”,10月22日,我院提起公诉的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陈某某在真诚悔过后,通过《梅州日报》公开发表道歉声明。

 今年3月,陈某某在荒田里焚烧杂草,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经兴宁市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67.6亩,其中省级生态公益林118.4亩。陈某某烧毁的省级生态公益林,在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生态公益林的毁损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益。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10月8日,我院依法向兴宁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对陈某某判处刑事处罚的同时,承担生态林地恢复费用25672.08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10月22日,兴宁市法院主持召开庭前调解会议,陈某某对我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同意我院委托兴宁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制定的生态公益林复绿方案,且已向兴宁市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缴纳了生态环境破坏的修复费用25672.08元,并在《梅州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至此,陈某某已履行全部民事责任,我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据此,我院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依法撤回民事公益诉讼起诉。11月17日,兴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我院始终贯彻惩罚与恢复生态环境相统一的司法理念,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生态环境有效修复为价值目标,积极主动承担起维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护航“山青水绿天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