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近日,我院与司法局联合签订《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兴宁市司法局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保护原则,支持合法的行政裁判和行政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加强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涉及民生重点领域、行政确认、行政赔偿、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方面行政争议案件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通过参与听证、共同磋商、专题协调、联合调查核实等方式参加案件调解。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需要进行化解的行政争议案件,也可以主动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参与化解。同时,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案件情况通报、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讨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完善办案机制。
《办法》指出,在行政争议化解过程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存在瑕疵或者不作为的,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发出检察建议、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