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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条措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3-04-04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78

 

 近日,我院出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足检察职能,聚焦企业关切,围绕营造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创新包容的发展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制定12条具体措施,为民营企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提出,依法严厉打击煽动闹事、强揽工程、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黑恶势力犯罪,严惩串通投标、制假售假、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着力打击涉及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绿色食品等领域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严惩侵害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犯罪,重视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等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

 《意见》提出,坚持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同等保护。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严格区分企业经营过程中改革创新和违法犯罪。对于初犯、偶犯以及轻微刑事犯罪的企业人员依法灵活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慎重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涉财产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意见》提出,加强涉企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等各类违法情形。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对涉案企业违法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等行为。加强审判活动监督,对涉及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充分保障涉企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对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加强涉企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公益诉讼办案模式,统筹兼顾公益保护与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意见》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大涉企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力度。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工商联、工业园管委会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协作配合,通过开展“法治体检”、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和检察建议等方式,合力助推企业风险防控。加强检企互动,优化“最多跑一次”工作机制,完善涉企案件快速受理、办理机制,加强合法权益司法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