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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拾得他人银行卡并使用触刑,不起诉≠不处罚
发布时间:2025-03-31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9

拾得贴有密码的银行卡,这样的“天降横财”,是福还是祸?

2024年5月中旬,黄某在归家途中的村道上拾得一张银行卡,见卡背面贴有一组六位数数字,猜疑是银行卡密码,遂萌生窃取卡内存款的念头。几天后,黄某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尝试取款成功。

“过了段时间,没人找我,便陆陆续续小额取款,用于平时花销。”初次取款,黄某还有些担心,不敢第一时间花钱,持款等待了两天时间,见无事发生,才壮胆将钱花了出去。在持续观察了一段时间,黄某抱着无人发现的侥幸心理,胆子逐渐大了起来,只要是没钱用了,便去取款。

“我常年在外务工,银行卡是专门给家中老人办理的,平时是老人在用,我没留意取款情况,只是不定期往银行卡转账。”同年9月,卡主跟母亲通话时,得知母亲已经多月未取款,且银行卡已丢失,随即报警处理。

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就锁定犯罪嫌疑人黄某。经过进一步侦查,2024年5月中旬至9月初,黄某取款15次共11620元。归案当天,黄某父亲主动帮助黄某退还全部取款。2025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黄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黄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拟对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提高公众法治意识,3月5日,承办检察官在案发地召开“家门口”的听证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邀请村民到场旁听。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提出拟不起诉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听证员经闭门评议,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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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信用卡还是借记卡,在刑法里统称为信用卡。不等同于拾得一般的遗失物,拾得银行卡并使用的,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承办检察官在听证现场深入浅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普法教育。

综合全案案情、认罪认罚、听证结果,我院依程序,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从预防再犯、可处罚性等方面出发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于3月27日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黄某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确保“过罚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