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案件来源
申诉人钟某珍,女,汉族,系钟某珍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申诉案当事人。申诉人钟某珍不服兴宁市公安局作出的兴公不立字(2020)00016号不立案决定书,于2020年7月30日以来访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二、原案认定事实及适用的法律
黄某康的父亲与黄某高是亲兄弟,两人老家均在兴宁市合水镇三管区官塘围。黄某高一家想回老家兴建楼房,地方与黄某康的旧房屋相邻,因留出2米通道的问题发生纠纷。2016年底,黄某康、钟某珍家在与黄某高家的有争议的土地上建了一扇围墙。2017年5月13日,该围墙被人为损毁,被损毁围墙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053元。后黄某康、钟某珍再次建了围墙。2017年8月21日,黄某高妻子廖某珍叫人拆除了该扇围墙,被损毁围墙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0250元。2017年11月22日,合水镇政府对黄某康与黄某高家有争议的地方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2018年3月28日的《兴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年8月14日《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年12月10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均认定黄某康与黄某高争议的土地确定为公共用地。2019年4月底,黄某康、钟某珍家又在与黄某高家的公共用地上建了一扇总长17米(其中有10米围墙的高度为0.68米,7米围墙的高度为1.55米)的围墙。2020年6月5日下午,廖某珍叫人再次将钟某珍家建的围墙拆除,被损毁围墙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806.5元。
三、主要申诉理由
本案申诉人多次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围墙被砸进行立案,公安机关均以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四、不予立案的依据
经查,申诉人钟某珍在两家之间的公共路道上砌建围墙,主观目的就是为了妨碍廖某珍家的出入和住宅的窗户的采光及通风,该围墙之前系不存在的,系钟某珍在看见廖某珍家建房的时候为了为难对方故意砌上去,不具有合法性,经兴宁市公安局调查后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钟某珍被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五、公开审查
(一)公开审查的必要性:
审查案件后,根据本案特点,考虑到:
1.申诉人多次上访,情绪激动,公开审查有利于矛盾化解;
2.进一步强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
本案承办人在现场调查走访后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决定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
(二)受邀人员
考虑到案件特点,需要对证据进行重点分析,结合矛盾化解工作需要,兴宁市检察院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合水镇司法所、国土所、村委代表和律师代表人员作为本案听证员。
(三)公开听证效果
听证会现场,检察机关承办人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出示了相关证据。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充分陈述了其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和依据;第三人发表了意见。之后,针对双方争议的建围墙是否早于建房、建房有无占用公共用地、拆墙之人是否为黑恶势力等问题,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发问,并由侦查机关代表就调查结果及不予立案的原因和依据发表意见。在听取各方陈述后,听证员分别对申诉人、承办检察官、侦查机关代表、第三人进行发问。经过两小时的听证,七位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审查认定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经闭门评议讨论,一致同意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并由听证员代表详细说明了作出这一评议意见的理由。
为进一步化解双方矛盾,消除申诉人因利益受到损害的不满情绪,我院听证会主持人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引导申诉人与第三人充分认识自身错误,建议两家人秉着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的心态平心静气地处理好问题,同时建议侦查机关、镇政府、司法所等相关部门积极调解,寻找彻底解决双方矛盾纠纷的途径。最后陈述意见时,申诉人钟某珍夫妇表示,感谢检察机关对该案的重视,公开听证给予了其充分表达诉求的机会,彰显了检察机关公开、公正的办案理念,充分信服检察机关的公开听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