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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9-22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316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犯罪活动相关联等场所;

    (二)不得与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毁灭证据、串供等影响侦查活动等活动;

    (四)将身份证、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