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访须知
1、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及接待室的有关规定,讲究文明礼貌,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和规劝。
2、不得利用控告、申诉之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起哄、辱骂、围攻接待人员,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3、与接待人员接谈时,不得录音、拍照,未经接待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办公室。
4、不得向检察干警送礼和行贿。
5、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如实提供情况,凡捏造事实、制造伪证、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
6、申诉应当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7、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被不起诉人应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害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七日内可直接向原作出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此外提出的申诉,由原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受理。
8、来访人员对接待人员有意见,可用口头或书面向有关部门反映。
9、来访人员食宿、车船费用一律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