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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员须知
发布时间:2020-09-22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98

 

来访人员须知

 1、控告申诉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准借助控告申诉权利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如有违犯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2、来访人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应当如实叙述案情,不得弄虚作假和诬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来访人应当提供自己和被控告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来访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住址的,可尊重其意愿。 

 4、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控告申诉后,按照管辖规定,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5、集体来访的,应推选不超过5人为代表,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 

 6、来访人发现接访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7、来访人要文明、礼貌,服从管理,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公物。与接待人员接谈时,不得录音、拍照,未经接待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场所。 

 8、来访人不得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违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9、来访人员反映的案情,如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当接待人员说明情况后,可以向有关单位反映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