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然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的文明准则与法治规则,但部分侥幸之徒“顶风作案”,在违法犯罪的边缘疯狂试探。
案例一:醉酒开车要不得,交警执法须配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1日,陈某某驾车回家途中,下车到便利店买酒,回到车内将酒一饮而尽。十多分钟后,陈某某想继续驾车回家,刚启动车辆,便撞上停放在路旁的摩托车、小型汽车和路边的摊档,造成摊档和车辆受损。公安民警接被害人报警,立即赶到现场,要求陈某某下车配合调查。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敲碎车门玻璃,将陈某某抓获。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427.5mg/100ml。
【处理结果】
经兴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检察官提醒】
醉酒驾车已是错,试图逃避更是错上加错。酒后驾车千万不能有,遇到检查应积极配合,切莫一时冲动“醉上加罪”。
案例二:醉酒驾车致重伤,侥幸心理终害己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日,罗某某在宵夜店喝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至国道路时,撞上停在路旁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使右眼球被摘除。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
【处理结果】
经兴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罗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检察官提醒】
酒精麻痹人体机能,影响判断和操作能力等,醉酒驾车是极其危险的行为,随时都可能造成事故,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伤害。拒绝酒驾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
案例三:醉驾途中熄火休息,危险驾驶难逃其罪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4日,交警铁骑在辖区巡逻时发现,一轿车随意停放在路边,驾驶人杨某某却在车上睡觉。铁骑立即上前拍打车门,被唤醒的杨某某意识不太清醒,车内散发出浓烈的酒味,遂即告知交警大队民警。经查,杨某某和朋友吃晚饭时喝了酒。饭后,杨某某驾车离开。由于酒后头晕,杨某某担心出事,便停车休息,睡了近两个小时,直至铁骑将他唤醒。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4.8mg/100ml。
【处理结果】
经兴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检察官提醒】
醉酒后发动车辆在道路上完成了物理意义上的位移,即可认为醉驾行为已经完成,涉嫌危险驾驶。饮酒后务必选择代驾或其他交通工具,切勿触碰方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