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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网上开设赌场,一样“刑”
发布时间:2025-05-23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697

“打牌吗?入群就能玩。”

“所有人,开始了;旺位”。

2024年4月至6月期间,钟某、刘某甲、李某等3人,聘请刘某乙为工作人员,合伙使用微信账号创建微信群并邀请赌民入群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2024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钟某、刘某甲、李某、刘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11月,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和自首、退出违法所得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钟某等4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10000元不等。

检察官提醒

“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博;天下之败德者,亦莫甚于博”。随着互联网的应用与普及,以娱乐、游戏等方式进行赌博的新型违法犯罪层出不穷,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受利益驱动而触碰法律底线。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勿心存侥幸,否则锒铛入狱,悔之晚矣。

 

知识知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