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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三名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训诫教育
发布时间:2019-11-21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04

 

近日,我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中发现,涉案的三名未成年人中,两名主犯是偷窃惯犯,多次犯罪却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没有受到处罚,一名从犯则是刚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兴宁市检察院依法对该名从犯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分别对三人进行训诫教育,促使其深刻反省、迷途知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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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以法训诫、以情动人,深入分析三名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并从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回归正途的重要性等方面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训诫其不可再犯,要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同时,检察官还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进行了亲职教育,指出该案中存在的家庭教育缺失、亲情淡薄及监管缺位等问题,责令家长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密切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日常生活及交友情况,改进沟通方式,与孩子保持良好互动。家长们当场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涉案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必将积极改善亲子关系,多与孩子们沟通交流,帮助孩子们走好人生路。

为更有效帮教三名涉案未成年人,承办检察官还到三名涉案未成年人就读学校进行走访调查,了解他们的在校表现,并要求学校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帮教,对其进行监督。学校负责人表示将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并保证严格监督三名涉案学生的在校表现,确保其在校无违法情况的发生,若发现问题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