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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再添新举措 ——我院与多部门会签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03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92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依法及时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近日,我院联合兴宁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签订《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意见》共16条,分别对强制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报告的主体、内容和适用情形,检察、公安、民政、教育、卫健等部门在强制报告制度中的工作职责、报告的相关程序、保密义务、反馈奖励以及责任追究、推动制度完善途径等方面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意见》规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救助和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存在自杀、自残,或因工伤、火灾、坠楼、溺水、中毒、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部门主管行政机关备案记录,由主管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通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意见》明确,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意见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

该《意见》的制定出台,将有效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隐蔽性强、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追责难等问题,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合力,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