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二、部门机构设置、人员构成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二部分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二、支出预算说明
三、“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
第三部分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八、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2017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2017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第一部分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起抗诉;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二、部门机构设置、人员构成
目前,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保障建设的要求设置了1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1、办公室;2、政工科;3反贪局、侦查科; 4、行政装备科;5、反渎职侵权局;6、控告申诉科;7、案件管理科;8、司法警察大队;9、纪检监察室;10、民事行政检察科;11、公诉科;12、侦查监督科;13、刑事执行检察科;14、职务犯罪预防科;15、机关服务中心.;16、龙田检察室;17、坭陂检察室;18、技术科。无下属单位。分别承担相关检察工作。截至2016年底,本院财政实际供养人数为127人。其构成分别是在职人员80人;离退休人员47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检察工作目标和计划。在上级检察机关和兴宁市委的领导下,继续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梅州市第七次党代会、兴宁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一是切实注重融入大局,积极服务保障兴宁中心工作;二是切实注重法律监督,全面推进平安法治兴宁建设;三是切实注重自身监督,不断提升司法办案的公信力;四是切实注重改革创新,认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五是切实注重履职职能,全力打造“五个过硬”检察队伍。
第二部分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831.3万元,无政府性基金拨款,2016年预算收入1424万元,同比增加29%。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经费预算增加。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预算拨款支出1831.3万元,2016年预算支出1424万元,同比增加29%。支出预算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预算1187万元,占总支出的64.82 %,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7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11万元;项目支出预算644.3万元,占总支出的35.18 %。
三、“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总额为21万元,比2016年减少37万元。其中:1、因公出国(境)支出3万元,比2016年减少4.5万元。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15万元,比2016年减少1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车辆减少,经费减少。3、公务接待费支出3万元,比2016年减少19.5万元,主要是厉行节约,公务接待减少,经费减少。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行政运行经费预算支出说明
2017年检察院行政运行经费预算支出263万元,比2016年的305万元,减少了42万元,减少了14%。主要是厉行节约。
2、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说明
2017年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额12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支出126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0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
五、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办案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三部分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附件01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附件02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附件03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附件04表)
五、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附件05表)
六、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科目)(附件06表)
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附件07表)
八、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附件08表)
九、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附件09表)
十、2017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附件10表)
十一、2017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附件11表)
附注:预算公开数据见附件。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