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就申诉人何某伟不服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决申请检察监督案,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兴宁市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书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再审。这是我院民行部门办理的又一检察监督成功案件。
申诉人何某伟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据居委会出具的何某伟“长期在外,无法联系”的证明,认定申诉人何某伟下落不明,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于2015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何某伟偿还黄某借款本金3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何某伟不服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向我院申请检察监督。
经我院审理认定,兴宁市人民法院在未调查核实清楚何某伟是否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仅凭一份与何某伟身份信息不符的证明,直接认定何某伟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送达,依据不足,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公告送达相关文书,程序违法,由此作出的缺席审判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我院经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依法决定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
我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依法审查并认真履行调查核实职责,积极与法院沟通,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维护了个案公平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检察监督司法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