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30日,兴宁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收到来自兴宁市扶贫局《关于协助李某坤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函》,希望该院对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李某坤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在与兴宁市扶贫局进一步了解情况后,2月3日,兴宁市检察院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走访李某坤所在地的村委和李某坤家中,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走访核实了解到,李某坤是精准扶贫户,妻子和儿子无劳动能力,家中仅靠其打零工和养殖维持生计,生活非常苦难。1月17日,李某坤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头部、腰部、腿部多处严重受伤,事故责任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其拖欠的医疗费用已达10多万元,后续还需一大笔治疗费用,且未得到理赔。
鉴于李某坤重伤、其亲属又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兴宁市检察院决定由李某坤所在村委会干部代为办理国家司法救助的申请手续,并积极主动提供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申请材料清单,简化办案程序,加快案件审批流程。2月26日,经审查认定李某坤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兴宁市检察院依法决定给予李某坤3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帮助其解决烦心事、糟心事、揪心事。同时,在走访中,得知李某坤原有房屋失修,目前暂借住在同村人老屋中,兴宁市检察院与兴宁市扶贫局、当地镇政府进行沟通联系,希望能够为李某坤申请危房改建资金,改善其居住生活条件。目前,在各职能部门的合力救助下,李某坤新房在建当中。
兴宁市检察院始终坚持做好贫困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司法救助,同时,积极主动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一道,构建多元化司法救助体系,传递检察机关温度和司法关怀,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