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建设,关乎人民福祉,关乎子孙后代。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义不容辞!
近年来,我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绿美兴宁生态建设,以公益诉讼“检察蓝”助力绘就生态和谐的动人画卷。2021年以来,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90件,发出检察建议37份、磋商函38份。
守护蓝天白云
“这么大的扬尘,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肯定会受到影响。”检察官在办理扬尘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时说道。
2021年,针对兴宁大道兴旺大桥周边、福兴安置区、宁新安置区等多处城内施工工地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运输车辆未清洗车身、未采取密闭或遮挡措施防治运输物料遗撒等,造成周边居民区和运输沿线路段扬尘污染严重的情况,我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巡查监管机制,大力整治工地、道路扬尘污染。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收到检察建议后,相继开展辖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完善在建工程项目降尘防尘措施,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持续向好。
整改前 整改后
整改前 整改后
护卫美丽乡村
农村污水治理是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为此,我院立足乡村振兴大局,发挥“河长+警长+检长”协作机制优势,针对镇街养鸭场污水直排污染河道、湖库水质不达标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依法履行环境污染监管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累计办理涉水公益诉讼案件14件,督促整改43处湖库水质不达标或河道污染问题。
实现乡村振兴,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垃圾处理是一道必须迈过的坎。针对兴宁市存在非法堆填建筑垃圾、建筑余泥渣土、生活垃圾的问题,我院依法督促职能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修复生态功能的同时,主动向市委主要领导报送《非法倾倒、填埋建筑垃圾案件调研报告》,推动市政府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建筑垃圾监管处置常态机制,有效遏制非法倾倒、填埋建筑垃圾乱象。
呵护青山长青
守护绿水青山,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同步。我院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被告人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办理生态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追回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9万余元,督促修复10余亩林地。
复绿前 复绿后
针对非法毁林、违法占用林地致使生态公益林受损的行为,立案办理涉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7件,用好用足诉前磋商机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加强森林违法图斑整治,拆除违法建筑38处,修复林地550余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