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瞄准电商等特定群体需求,在网络购物平台公开售卖具有微信多开、一键转发朋友圈、自动收红包和转账等功能的“外挂”软件。
近期,经我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甲和何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简要案情
2021年5、6月份左右,何某甲、何某乙二人合伙在兴宁住家经营“某某科技”等淘宝店铺,销售“顶级”“多乐宝”“众之星”“云彩”“云星”等5款微信“外挂”APP。上述APP有微信朋友圈一键转发、伪造评论和点赞、自定义划拳及骰子点数控制等功能。二人通过微信,以13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后,以18元至38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经核查,何某甲、何某乙销售这5款微信“外挂”APP共100余人次,分别违法获利24000元。
经鉴定,其中“多乐宝”“众之星”的苹果版手机端软件具有对苹果版手机微信官方客户端APP软件增加、修改的功能,且有一定的控制性和对微信传输数据实施控制的功能。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何某甲、何某乙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庭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予以支持,并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此类‘外挂’软件既为不法分子盗取使用者个人信息、恶意营销、诈骗传销、实施违法犯罪提供便利,又侵犯运营商的著作权,破坏微信平台生态平衡和正常运营。”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制作、出售微信“外挂”软件,也不要使用此类服务,共同维护好清朗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