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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让九旬老人老有所养
发布时间:2023-10-27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17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近期,我院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帮助92岁的刘阿婆解决赡养难题。

 简要案情

 出生于1931年的刘阿婆与廖甲结婚后,育有三儿两女,年纪最小的1971年出生,五个子女均由夫妻双方抚育成人。廖甲逝世后,刘阿婆于1991年与廖乙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廖乙逝世后,刘阿婆的日常生活由两个继子照顾。因年龄渐大、自理能力变差,刘阿婆于2019年起至2023年4月在兴宁市一托老院生活,期间每月1500元的护理费用由两个继子支付。2023年5月,因护理工作量增加,托老院要求将护理费用提升至2000元。继子认为其与刘阿婆成立继母子关系时已年满30岁,并未形成抚养教育的继母子关系,后续赡养义务应由刘阿婆的五个亲生子女承担。五个亲生子女则认为,其母亲已再婚,后续的赡养费用应由再婚家庭负责。双方继而引发纠纷。

  因无人支付刘阿婆的护理费用,托老院遂向兴宁市妇女联合会反映情况,兴宁市妇女联合会依托《关于加强新时代民事支持起诉衔接工作的意见》,向我院移送案件线索,随后刘阿婆亦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我院受理后,经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调查等,了解到年满92周岁的刘阿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五个亲生子女以其未抚育孙辈、再婚等为由拒不分担护理费用,村民委员会调解未果。基于刘阿婆目前生活陷入困顿,我院经审查后依法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向刘阿婆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元。为从根本上解决刘阿婆的赡养问题,我院依法支持其通过诉讼合法维权,并主动与法院沟通前期矛盾纠纷化解情况,配合开展调解工作,劝导各方换位思考、体谅各自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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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应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本分,也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法院在托老院公开审理期间,我院派员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并结合本案开展普法宣传,讲解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规定。在法院、检察院、妇女联合会等共同努力下,到场参加庭审的三个子女态度发生很大转变,表示愿意承担应尽的赡养责任,并同意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400元。后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至此刘阿婆的赡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下一步,我院将联合相关单位进行回访,了解生效裁判履行情况,确保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