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灵活运用“1+6+N”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依托镇综治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融合适用保证金提存、公开听证制度,促成一起轻微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3年7月,古某裕抬着门框想从某小区北门出口出去,被小区保安李某东告知该出口未正式通行,栏杆升降机无法启动,可去物业开具证明从其他出口出去,双方继而发生争执、扭打,致使古某裕鼻骨骨折。经鉴定,古某裕伤势评定为轻伤二级。
9月25日,公安机关以李某东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李某东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9月28日,李某东家属办理赔偿保证金公正提存手续,我院认定李某东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社会危险性后,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0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当事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因李某东家庭经济困难,古某裕提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其能力范围,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刑事和解。为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承办检察官多次联系当事人,听取双方诉求,讲清利害关系,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并将线索移送刁坊镇综治中心,说明矛盾焦点,依托综治中心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初步的调解意愿。10月13日,在刁坊镇综治中心,李某东赔偿古某裕并赔礼道歉,取得古某裕谅解,双方达成和解,签署调解协议。我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拟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决定。
为提升司法办案透明度,10月26日,我院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作为听证员参加。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详细阐述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经闭门评议,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对李某东作不起诉处理。次日,我院依法对李某东作出不起诉决定。
下来,我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检察工作中的探索和实践,助力平安兴宁、法治兴宁建设。
知多点
“1”指综治中心,“6”指综合网格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基层政法力量和“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等信息化支撑平台,“N”指其他综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