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兴宁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是广东省首个人大专门就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的《决定》,为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挂上“加速档”。
该《决定》共十三条,对加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服务发展大局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行政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作用发挥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三方在公益诉讼工作的沟通协作等作了明确规定。《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收集证据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协助,根据庭审需要,行政机关负责勘验、监测、检测、鉴定、化验、评估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应当作证人出庭。
自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以来,兴宁市检察院制定了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内部协作配合制度,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重点领域,建立了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公益诉讼相关案件线索移送与信息共享机制,并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完善信息共享、调查配合机制。至目前共立案19件,已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8份,其中涉环境和资源保护诉前程序案件12件,涉国有财产保护案件6件,督促整治污染企业5家,督促清理生产类危险废物近10吨,共挽回国家财产损失近百万元,该院检察长亲自办理梅州市检察机关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点击可阅读),为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